文/方正宇配资杠杆平台
在大部分的按摩椅广告中,商家都会把“舒适”当作最重要的卖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不少按摩椅的主要功效在于让人“不适”。比如近日宁波的多家影院在“黄金观影位”投放共享按摩椅,结果导致观众纷纷对此表示反感。
道理很简单,不管按摩椅的科技有多么先进或者功能有多么强大,当它被仅仅用作一张普通座椅使用时,其舒适度一定远不及影院中原有的标配,甚至会令观众浑身上下都感到硌得慌。如果想要消除这种不适该怎么办?或许只能对着这些共享按摩椅进行扫码支付,被迫出钱接受自己原本不需要的额外服务。至于这种“被动消费”,显然本就在共享按摩椅的提供方以及影院方的算计之中。说白了,他们就是利用了观众想在最佳视角观赏电影的需求,联起手来对消费者“狠宰一刀”。
这种所谓的盈利模式,其首创的灵感倒还并非来自于影院系统。早在几年前,国内多家高铁站和航站楼纷纷在等候区域引进了共享按摩椅。从理论上来说,在这些场所等候的乘客们,倒也不必像影院观众那样只有唯一的座椅选择,所以为他们增加获取按摩服务这个选项似乎无可厚非。但实践中,一旦共享按摩椅的收入与场地方的利益紧密挂钩,那么随之出现的情况,必定是大量的普通座椅被撤除,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等候区域完全被共享按摩椅占领的局面。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3年第三季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消费者反馈不合理设置的共享按摩椅增添困扰”的社会影响力排在第二位,可见这早已成为令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现象。
而在声讨这类已经引发众怒的商业模式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实在很多商业行为中,商家存在着一些未必见诸于文字说明的默示义务。比如对于观众购票观看电影这一行为,尽管电影票上通常不会写有“免费提供舒适座椅120分钟”之类的说明,但对于影院方来说,为观众提供能够基本满足舒适度需求的座椅,属于是无须特别说明也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要为此寻找法律依据,那么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所提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至于一张在观看电影时可以正常使用的普通座椅,显然就属于“应当具有”的内容。
那么,影院方是否无权对座椅进行任何调整呢?这倒也未必,但是存在着三个重要前提:第一,确保消费者具有充分的知情权。也就是当消费者在购票时,明确获悉购票位置会提供共享按摩椅而非普通座椅。只有当消费者在知情基础上仍然购买时,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二,确保消费者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如果只有之前的第一条,其实商家仍然存在着可以拿捏消费者的手段。比如附近只有这家影院播放某部热门电影,而商家凭借这种优势地位告知仅仅提供共享按摩椅,导致消费者即便不情愿也因为无法选择而被迫买单。所以在规则设计上,必须要求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选择以进行比较。第三,确保所提供的服务满足最基本的使用需求和安全保障。在现实中,曾出现顾客在使用共享按摩椅时因长发被卷入而险些酿成事故的意外。所以哪怕消费者已经充分知情和自主选择,商家仍然必须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最基本的门槛。
而对于高铁站和航站楼等需要承担更多公共职能的场所来说,在投放共享按摩椅的问题上还应当接受更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对于此类场所在候车区域和相关设备的设置方面,原本就存在着各自的技术规范,擅自摆放共享按摩椅可能违反相应标准。另外,在一些乘客流量较大的等候区域,还必须要考虑到,一张按摩椅所占据的面积通常远大于一张普通座椅,甚至可能超过两张普通座椅。那么一旦大量投放共享按摩椅,就可能产生在有限区域内大规模减少座椅供应量的实际效果,进而导致很多乘客面临无法就座的难题,甚至可能形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凡此种种,恐怕不能仅仅指望商家们的自觉反省,更需要在规则层面进一步明确标准,包括对各类违规者实施严厉打击。总而言之,当本该带来舒适感的按摩椅开始令无数人感到不适时,就说明法律真的应该做点什么了。
作者系法律从业者、时事评论员配资杠杆平台